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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專題】閻冰:試談“鉆石公主”號所涉保賠保險責任

文章來源: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發(fā)表時間:2021-08-20 09:59:46

編者按 

       隨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爆發(fā),國內國際各項管控措施的不斷升級,各項經濟活動,特別是對外貿易以及航運受到的不利影響正在日益顯現(xiàn),有關行業(yè)涌現(xiàn)出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值此形勢,中國海仲聯(lián)合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xié)會、中國潛水打撈行業(yè)協(xié)會、中國拆船協(xié)會、中國船舶工業(yè)行業(yè)協(xié)會、中國船東互保協(xié)會、中國港口協(xié)會、中國物流與采購聯(lián)合會及中國漁業(yè)協(xié)會等行業(yè)協(xié)會,依托仲裁員專家力量,匯聚法律界智慧,努力為行業(yè)和法律界搭建交流和解決問題的平臺,以期有效幫助企業(yè)合理安排合同履行工作,做好事前爭議解決規(guī)劃,保障涉外經濟持續(xù)平穩(wěn)運行。

中國海仲特在“海仲文集”專欄中新推出“疫情防控法律專題”,通過本公眾號與上述行業(yè)協(xié)會公眾號、網站等平臺持續(xù)同步刊載優(yōu)秀專家學者的相關系列文章,就疫情引發(fā)的法律實務問題、當前實踐中最迫切需要厘清、解決的問題進行對癥分析,為行業(yè)一線面臨的具體問題及時提供法律理論和實務方面的解決策略。

中國海仲與您攜手,共同抗“疫”,共克時艱!

本期作者

【疫情防控法律專題】閻冰:試談“鉆石公主”號所涉保賠保險責任

 

閻冰律師是上海星瀚律師事務所(RICC&CO.)高級合伙人、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閻律師還擔任全國律協(xié)海商事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律協(xié)一帶一路專業(yè)委員會委員、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校外研究生導師和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航運法律實務方向)校外導師。閻律師是2018和2019年度錢伯斯亞太概覽中國東部地區(qū)海商海事領域上榜律師。

 

       英國旗郵輪“鉆石公主”號(the cruise ship “Diamond Princess”)的遭遇已被廣泛關注。船上共有2666名旅客和1045名船員,他們來自56個國家和地區(qū),包括日本、中國、美國、加拿大、英國、俄羅斯、以色列、新西蘭、韓國、印度等,旅客中60歲以上的占比約為80%。截止2月13日,船上確診人數已增加至218,其中4人重癥,另有1名日本政府派出的檢疫人員也已經確診感染。為避免郵輪外的人員遭受感染,隔離措施仍在持續(xù)。郵輪船東必然因此遭受巨大損失,且相關損失和費用還會不斷增加,然而其能夠自主采取的措施相對有限。業(yè)內人士自然會想到保險的救濟,而保險的概念過于寬泛,保險合同作為商事合同的一種,脫離具體險種和條款的討論很難解決具體問題。我們試著從“船東保障和賠償責任保險”(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即“保賠保險”(P&I Cover)角度討論潛在的保險人責任。郵輪船東可能遭遇的損失需要結合保賠保險承保范圍分類討論。

 

一、 因檢疫、隔離而導致的額外費用

保賠保險通常承?!皺z疫費用”( Quarantine expenses),常見條款如下:

“Additional expenses incurred by the Owner of an entered ship as a direct consequence of an outbreak of infectious disease on that ship, including quarantine and disinfection expenses and the net loss to the Owner (over and above such expenses as would have been incurred but for the outbreak) in respect of the cost of fuel, insurance, wages, stores, provisions and port charges.

直接由于被保險船舶(入會船舶)上發(fā)生傳染性疾病,而導致船東支出的額外費用,包括檢疫和消毒費用,以及下列各項凈損失(如果不是因為疫情便不會發(fā)生):燃料、保險、船員薪資、物料、伙食補給和港口費用?!?/p>

該條款強調費用與傳染性疾病之間的因果關系,“額外”( Additional)一詞值得重視,例如正常懸掛“Q“旗等待港口國檢疫期間產生的費用不會是承保范圍。同時,條款列明了費用的種類,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對承保范圍的擴大解釋。是否存在未列明的費用,比如船舶在錨地隔離時產生的交通艇,或者直升機的費用,這些費用是否屬于保單責任,仍會存在爭執(zhí)空間。

該條款措辭中“在入會船舶上”(on that ship)的表述值得進一步探討。對于“鉆石公主”而言,保單責任成立毋庸置疑,但因新冠疫情影響無處靠泊的另一條郵輪“威士特丹”號(“Westerdam”),至今未見報道稱船上有確診病例,但自2月1日離開香港后,遭遇日本、菲律賓、泰國當局的拒絕,無法靠泊港口,是否會觸及該條款下的保險責任存在爭議。從另一個角度討論,如果船東有能力違反港口國的要求,可能會遭遇港口國的處罰,而罰款仍舊可能觸及保賠保險責任。

有的協(xié)會條款會在“檢疫費用”條款中做如下但書:

“unless the Members’ Committee in its sole discretion shall otherwise determine, in the case of an insured Ship, which is not already under contract, being ordered or chartered to proceed to a port where it is known or should be reasonably anticipated that such Ship will, as a result, be subject to quarantine there or elsewhere, there shall be no recovery of expenses arising at, or consequent upon the Ship having been at such port.

除非(協(xié)會的)會員委員會另有決策,否則被保險人船舶非因履行既有合同,被派往或者租賃至某一已知的,或者可合理預知的將遭遇檢疫限制的港口,那么由此產生的費用不在承保范圍。”

基于該但書,并考慮到多國對近期曾經掛靠中國港口的船舶已采取限制措施,可能受疫情影響的郵輪也不宜前往非既定掛靠的港口。即使不考慮這一但書,不恰當的航程安排也可能涉及船公司故意等保單除外事項,增加保單責任的不確定性。

談到這里,有人會想到保賠保險中的“繞航費用”條款(Diversion expenses),當繞航以救治船上人命為目的(for the purpose of securing treatment for an injured or sick person……),可觸發(fā)保險責任。然而,在既定目的地有醫(yī)療條件的情況下,主張合理繞航的依據也很不充分。

穩(wěn)妥起見,船公司應當就后續(xù)處理方案充分與協(xié)會進行溝通,一方面是為了獲得協(xié)會的指導和支持,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避免保單爭議。

 

二、船上及檢疫人員染病后的醫(yī)治費用

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在1月27日宣布,將把新冠肺炎認定為日本《感染癥法》中的“指定感染癥”,這意味著,感染者不論國籍,其醫(yī)療費用將由日本政府承擔,這才很大程度上減輕了郵輪船東的壓力,就日本政府已承擔的部分,相應的避免了潛在的保賠保險責任。但無論是針對“鉆石公主”,還是其他同類事件,這部分保單責任仍舊非常值得討論。

保賠保險條款將船員和非船員的傷亡和疾病做了區(qū)別對待,旅客以及檢疫人員都應當被歸為船員以外的人員。郵輪船東對船員和非船員承擔責任的基礎是不同的。保賠保險的保險標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就是被保險人(會員)應當對外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我們需要分別回歸郵輪船東與旅客、檢疫人員和船員之間的法律關系探討這個問題。

01  非船員

“鉆石公主”事件中遭遇感染的日本檢疫人員是一個特例。郵輪船東與檢疫人員之間顯然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檢疫人員為履行公務登輪,雖然佩戴了口罩和手套,但未穿防護服,也沒有佩戴護目鏡,主張他的感染與郵輪船東、船員的過錯有關比較困難,如果沒有郵輪船東責任,也就無需討論保賠保險保單的責任。

旅客與船東之間的關系具變數。實踐中,旅客常與旅行社訂立旅游合同,而非直接與郵輪船東之間建立合同關系,那么船東對旅客的責任仍舊應當以過錯為歸責原則。根據媒體報道,“鉆石公主”號1月20日在橫濱允許日后被確診的那位香港旅客登輪是整個故事的開始,但該旅客被確診是在1月25日從香港啟德郵輪碼頭下船后,雖然登輪前,他已有咳嗽的癥狀,但就此認定郵輪船東允許其登輪存在過錯有些牽強,畢竟世衛(wèi)組織宣布新冠疫情屬于“國際關注的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PHEIC)也要等到1月31日。

當然,旅客可以自行購買船票,或者旅行社只是作為旅客的代理人購買船票,郵輪船東與旅客之間可能直接存在合同關系,但郵輪船東在合同下的責任很大概率仍舊以過錯為基礎。這類合同很可能適用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雅典公約》“),或者與此類似的國內法。我們也注意到“鉆石公主”所屬的“公主郵輪”品牌網站上提供的旅行合同范本約定了美國法律的適用,美國雖然不是《雅典公約》締約國,但相關判例(H.S. v. Carnival Corp.,2016 LEXIS 153615)在確認郵輪船東安全保障義務的同時,仍舊沒有否定過錯責任的基礎,更何況,合同范本中的“健康、醫(yī)護及其他私人服務”條款(Health, Medical Care and Other Personal Services)對郵輪船東的義務還做了限制性的約定。

在這個問題上,保賠保險責任是以過錯為基礎的,“……limited to liabilities arising out of a negligent act or omission on board or in relation to an entered ship or in relation to the handling of her cargo……”

國內常見保賠保險中文條款同樣明確,強調責任基于“被保險船舶或與該船舶有關的過失或疏忽行為”。

實踐中的爭議焦點是,船東過錯的評價標準,或者說郵輪的安全保障義務如何平衡雙方權義。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被各國法律普遍接受,以我國法律為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和《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都有規(guī)定,有關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存在于不同的規(guī)范性文件中,例如中國建筑學會在疫情發(fā)生后公布了《辦公建筑應對“新型冠狀病毒”運行管理應急措施指南》(T/ASC 08-2020),涉及空調通風、給排水系統(tǒng)、系統(tǒng)清潔和保潔消毒、垃圾收集和暫存等方面。很多保險人對承保郵輪較其他貨運船舶更加謹慎,也是基于這方面責任的不確定性。

回到“鉆石公主”,郵輪船東是否存在過錯是要依據具體事實進行分析的,這同時影響到保賠保險保險人責任的判斷。

02  船員

在The Osceola案(189 U.S. 158, 23 S.Ct 483, 47L. Ed.760, 1903)中,Brown大法官認為,船東對船員的救治是古老且明確的法律義務。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規(guī)則四,即“健康保護、醫(yī)療、福利和社會保障保護”一節(jié)中,對此規(guī)定更為詳盡,包括英國、日本、中國等都是該公約締約國。我國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guī)定也可做同樣的理解。以上討論是建立在船員勞務關系的基礎上,或者說,船員是通過管理公司外派,而不是與船東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然而,即使船員與船東之間有直接勞動合同關系,船東義務不會因此削減。

保賠保險條款也與之相呼應的,對船員的救治無需以船東過錯為前提:

“ Liability to pay damages or compensation for illness and death resulting from illness of any seaman, and hospital, medical, funeral or other expenses necessarily incurred in relation to such illness or such death including expenses of repatriating the seaman and sending abroad a substitute to replace him.

任何入會船船員的傷、病或死亡支付賠償金或補償費的責任,以及因此項傷、病或死亡所產生的必要的醫(yī)藥、住院、喪葬費(包括尸體運送費用)及其他費用,包括該船員的遣返費用和派遣替換船員的費用?!?/p>

03 因額外承諾產生的費用

過去一周,郵輪上的多名印度籍船員在社交網站上發(fā)布了視頻和多條文字信息向外界求救,旅客們也產生不安情緒,并向媒體控訴,稱房間內的清潔工作得不到保障,就像“被困在浴室里”,“船上的生活環(huán)境急速惡化”。郵輪船東是否會考慮在滿足防疫要求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包括替換未確診的船員,或者尋求登岸隔離等,以平復船員和旅客的情緒。如果這些措施會增加費用的支出,將產生新的保單爭議。

責任保險的保單責任通常將合同責任,或者說被保險人通過約定增加的責任排除在承保范圍之外,保賠保險也是同樣,將“Liability arising under certain indemnities and contracts”作為除外,除非合同或協(xié)議得到了保險人的認可。無論是對船員,或者非船員的責任,這一原則都是適用的。

04 致殘導致的后續(xù)補償

目前沒有有關新冠康復后后遺癥的報道,但回顧SARS時期的報道,似乎病毒,或者藥物都有可能永久傷害部分人體功能,如果確實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如何評價船東責任將是另一個話題,且保賠保險保單中沒有針對這一情況的保障。

 

三、營運收入損失

營運收入損失是很難評價和管理的商業(yè)風險,保賠保險通常不會承保,但檢疫、隔離期間郵輪船東的經營、管理船舶必然產生的營運成本,在條款有明確約定并經會員委員會同意的情況下,有可能得到保險人的補償(Liabilities, costs and expenses incidental to the business of owning, operating or managing ships which in the opinion of the Members’ Committee fall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Association……)。

“鉆石公主”實踐中,船東承諾退還所有客票收入,或可認為是一種收入損失;從另一個角度考慮,船東自愿,或者依協(xié)議額外承擔的損失也不是責任保險的承保標的。
四、保險人責任的限制

前面已提到保險人責任受到兩層法律關系的影響,第一層是船東對外的責任,在此基礎上,保險合同的約定進一步規(guī)制了保險人責任的范圍。前面提到的船東對旅客救治費用的抗辯機會,以及沒能展開討論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等,都屬于第一層次。第二層次的約定內容繁雜,微信推文不能逐一展開,但必須強調的是“先付原則”(Pay first by the owner,或者Pay to be paid),如果損失和費用尚未由船東承擔,保險人原則上也補償義務,但這不排除給予法定或約定的除外情況。

 

保賠保險顯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幫助到“鉆石公主”這樣遭遇新冠疫情影響的船舶,在檢疫、隔離費用,對船員的救治等方面補償船東損失,保險人通常還會為船東提供必要的指導,并承擔為了避免和減少保單承保損失而產生的費用,例如相關的法律抗辯費用,但保險不能覆蓋船東的所有損失,例如營運收入損失,有關船東對非船員的責任也存在討論空間。在遭遇困境時,船東應當積極的與保險人溝通處置,避免增加保單爭議。具體案件處理結果不能脫離細節(jié),無論是在事實層面,還是法律層面,例如船上生活區(qū)的通風系統(tǒng)運行為防疫需要做了哪些調整,船員或旅客在在哪里對船東提起訴訟,以及基于怎樣的理由等等,本文不能窮盡討論,僅圍繞熱點提出問題,供業(yè)內人士參考、深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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